2006年5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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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店名和商标打架
输了商标官司的店老板告商标使用人侵犯企业名称权
陈海滨

  本报讯  去年9月,宁波市中级法院曾审理一起“永和”商标纠纷案。时隔半年多,“永和”又引发了一场诉讼。有意思的是,原先的被告此次成了原告,此次的被告也与上次的原告有一定的关系。5月23日,宁波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9月,“永和豆浆”商品商标所有权人上海弘奇公司状告宁波永和豆浆店业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宁波中院认定宁波永和豆浆店侵权,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该案判决后不到一个月,原先的被告石某以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江东百丈永和名典风味餐厅经营者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状告江东百丈永来餐厅业主张某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需要指出的是,上一案中的原告上海弘奇食品公司曾与百丈永来餐厅签过“永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石某诉称,他们在2000年5月就开设了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并陆续开设了海曙永和豆浆店等共6家分店,声誉良好,原告的“永和豆浆”字号在海曙区、江东区范围内的餐饮业享有专用权。而被告经营的餐厅虽然叫“百丈永来”,但实际上是以“永和豆浆”作为其店面招牌的,这使许多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原告的分店,明显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庭审中,本案被告张某答辩说,原告的企业名称是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而非“永和豆浆”;被告的店名是永来餐厅,“永和豆浆”只是他们卖的一种商品名称,并且是合法使用的,因此不侵犯原告的店名权。
  合议庭认为本案有3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具有其所主张的“永和豆浆”企业名称权,这种名称权的使用范围如何限定;二是被告辩称其在店面招牌上的“永和豆浆”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这一说法是否成立;三是如何综合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等原则,来处理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